经纬辉开(300120):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

来源:中财网 2023-08-24 20:04:31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3-50


(资料图)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纬辉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拟将募投项目“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西南昌变更为江苏盐城,同时为方便后续项目管理、促进人员稳定性和业务开展,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子公司南昌经纬辉开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拟在江苏盐城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号)核准,经纬辉开于2023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6.50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71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657,075.47(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0,342,924.53元。

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4日全部到位,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2023年4月6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TJAA1B0070)。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主要应用于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投项目“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1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南昌经纬辉开半导体有限公司江西南昌拟在江苏盐城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盐城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变更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更好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同时,为方便后续项目管理、促进人员稳定性和业务开展,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拟在江苏盐城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其他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后,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为了更好地实施募投项目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其他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经纬辉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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